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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11号 (2)
  一、被告人符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符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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