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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终1069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男,1972年1月10日出生于上海市,汉族,大专文化,中亿国星(上海)股权投资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杨浦万达门店团队经理,住上海市杨浦区包头路XXX弄XXX号XXX室,因本案于2019年12月11日被刑事拘留,2020年1月1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8月20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石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石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石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石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0刑初71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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