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2刑终914号 (2)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葛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葛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书 记 员 邵天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