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2刑终914号 (2)
综上,本院认为,上诉人葛某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原判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葛某醉酒驾车造成事故且负事故全部责任,酌情从重处罚。葛某到案后如实供述基本犯罪事实,且能认罪认罚,一审法院对其从轻处罚,量刑并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葛某的上诉理由及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成立。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的意见正确,应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书 记 员 邵天一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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