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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95号 (2)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0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等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夏晓虹
审 判 员 朱春媚
人民陪审员 徐玉兰
书 记 员 王思嘉
二〇二〇年十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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