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终28号
原公诉机关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赵某,男,1998年3月4日出生,住安徽省。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审理徐州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赵某犯诈骗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七月三日作出(2019)苏86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以诈骗罪判处被告人赵某有期徒刑十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被害人孟祥成被骗人民币2,459.09元、被害人向家剑被骗1,265.25元,由赃款扣押单位徐州铁路公安处依法发还给被害人;扣押在案的作案用oppoR9s手机1部,予以没收,由扣押机关徐州铁路公安处依法处置。原审被告人赵某不服,提出上诉。经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2020年9月1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经审阅全部卷宗材料,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赵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赵某犯诈骗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赵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赵某撤回上诉。
徐州铁路运输法院(2019)苏8601刑初149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审 判 员 曹芬芳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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