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71号 (2)
2.侦查机关出具的《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海关交(付)款通知书》《上海市罚没款统一收据》证实,侦查机关扣押上海世茄公司雪茄8,662支,上海世茄公司缴纳暂扣款150万元、预缴罚金270万元。
3.侦查机关收集的《上海世茄公司银行交易明细》《境外汇款申请书》《工作记录》《上海世茄公司快递面单》《货物发票》、DHL公司出具的《运单发票》《进口情况说明》《进口完税价格说明》,上海洋山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核税清单》《核税说明》证实,上海世茄公司、被告人金某某走私货物共计62票,偷逃应缴税额共计人民币3,642,007.22元。
4.另案处理人员何某某、顾某的供述,证人王某某、钱某某的证言能够与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不具有进口雪茄资质,被告人金某某作为公司总经理,负责进口雪茄业务,通过何某某,让顾某对相关快递单号进行拦截删除,并私自操作出库放行的方式走私。金某某以红包或者赠送雪茄等方式,给予何某某好处费。
5.证人王某某的证言及《档案机读材料》,能够与被告人金某某的供述相互印证,证实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的基本情况,以及被告人金某某系公司总经理、进口业务负责人的事实。
6.侦查机关收集的《户籍证明》《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等书证,证实被告人金某某的自然身份情况。
7.被告人金某某对上述基本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关于本案的争议焦点评判如下:
被告人金某某及辩护人对偷逃应缴税额的数额认定提出异议。经查,1、核税清单中第8、11、12、57票涉案货物有快递面单、装箱单、转账凭证等单证证实货物已进口,货物发票缺失或发票显示未支付,不影响对涉案货物的计核。2、通过DHL公司运输的货物,DHL公司会将运费加货物价格,作为完税价格向海关申报,不会区分国内段和国外段运费。3、对于雪茄金属管、雪茄盒,如果与所装雪茄同时进口,并通常与雪茄一同出售,应与所装雪茄一并归类。4、雪茄盒具有保湿功能,一起进口时雪茄盒使用价值依附于雪茄,涉案清单中,雪茄盒与雪茄一一对应,一起进口,应与所装雪茄一并归类,且本案中查获的雪茄盒为木质等普通材料,无需特殊单独归类。综上,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根据上海洋山海关出具的《海关核定证明书》及洋山海关缉私分局出具的《核税说明》,认定上海世茄公司、被告人金某某走私雪茄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64万余元,并无不当,本院予以采纳。
本院认为,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利用DHL公司管理漏洞,以不缴纳进口环节税款的方式走私雪茄等货物,偷逃应缴税额364万余元,情节严重;被告人金某某作为上海世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与DHL公司何某某共谋,决定并实施走私行为,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和被告人金某某的行为均已构成走私普通货物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在共同犯罪中,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被告人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起意走私,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金某某作为被告单位上海世茄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主动投案并提供涉案货物的相关单证,如实供述上海世茄公司及其本人的犯罪事实,上海世茄公司、金某某均构成自首,依法可以减轻处罚。上海世茄公司缴纳暂扣款150万元,预缴罚金270万元,被告人金某某有悔罪表现,依法可以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为维护国家对普通货物的进出口监管及税收征收制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第二款、第三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四条第二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单位上海世茄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七十万元,余款在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一次缴纳。)
二、被告人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缓刑三年。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走私犯罪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走私货物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黄田花
书 记 员 王思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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