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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终91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原刑事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女,1986年11月7日出生,汉族,系本市浙江南路XXX号台北纯KKTV员工,户籍地安徽省蒙城县马集镇田桥村田庄61号,系本案被害人。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男,1994年5月28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暂住本市黄浦区。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一案,于2020年7月17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以故意伤害罪判处被告人刘某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被告人刘某应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葛某医疗费、鉴定费、误工费、护理费、营养费,交通费等各项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三万七千八百十一元二角四分(扣除被告人刘某先前支付的人民币八千元),并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给付。原审被告人刘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刘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刘某犯故意伤害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刘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刘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1刑初87号刑事附带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刘忠伟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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