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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更1101号
罪犯魏某某,男,1990年4月5日生,汉族。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7日作出了(2018)沪0115刑初3469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魏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六个月的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魏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魏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可以减刑。综合考察罪犯魏某某犯罪的性质和具体情节、原判刑罚的执行情况等,对其减刑幅度予以调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魏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8年7月13日始至2021年3月12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晓燕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吴 欣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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