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2刑更1075号

  罪犯鲍某某,男,1993年10月15日生,汉族。
  上海铁路运输法院于2018年10月26日作出了(2018)沪7101刑初371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鲍某某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五角场监狱于2020年12月3日提出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审理期间于2020年12月8日至2020年12月12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鲍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减刑条件,且程序合法。
  经审理查明,罪犯鲍某某能认罪悔罪;遵守法律法规和监规,服从管教,接受改造;积极参加各项教育活动,取得了较好成绩;在劳动改造中,态度端正,能努力完成劳动任务。
  本院认为,罪犯鲍某某在服刑期间受到执行机关表扬,确有悔改表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鲍某某减去有期徒刑四个月。
  (刑期自2018年6月11日始至2021年2月10日止。)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金正华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孙 虹
书 记 员 石 英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