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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60号 (2)
  一、被告单位上海易雅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三百八十六万元。
  (已缴纳罚金人民币二百万元,其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一次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单位盐城市君泰贸易有限公司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五万元。(已缴纳)
  三、被告人吉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四、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吉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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