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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5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陈某某,男,1982年12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江苏省泰兴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张化帅,北京德和衡(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37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1月1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聂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张化帅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9年10月,被告人陈某某将购于马来西亚以及香港地区的废旧电源适配器暂存于香港仓库,后于同年11月19日通过“以废报新”的方式向海关提供虚假报关单证申报进口上述废旧电源适配器。在装箱过程中,被告人陈某某指使仓库人员在集装箱门口堆放少量全新电源适配器封门伪装,企图逃避海关查验。后经海关查验发现,被告人陈某某委托申报进口的一票36托货物中的31托货物为两头电线剪短的废旧电源适配器。经上海海关机电产品检测技术中心检测,上述31托废旧电源适配器属我国禁止进口固体废物,经上港集团物流有限公司浦东分公司称重,共计20余吨,现存放于海关监管区域。
  上海海关缉私局经初查掌握了上述伪报新品走私废物犯罪事实后,通过情报线索锁定被告人陈某某具有作案嫌疑,遂派侦查人员于2020年4月29日至被告人陈某某办公场所进行调查,并将陈某某带回侦查机关作进一步调查。到案后,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了上述伪报新品走私废物的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以夹藏伪装、伪报新品方式走私废旧电源适配器入境,数量达20余吨,情节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建议判处被告人陈某某二年有期徒刑,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陈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亦无异议,提出被告人陈某某系坦白,认罪认罚,庭前积极预缴罚金,系初犯、偶犯,涉案货物被及时扣押,未流入社会,被告人愿意退运涉案货物,请求对其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封存笔录》《报关单证》《海关货物查验记录单》《情况说明》《海关进口增值税专用缴款书》《银行流水》《微信聊天记录》《鉴定文书检验报告》《过磅单》《检测报告》《常住人口信息》《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来往港澳通行证》,证人苏某某、汪某、李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陈某某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陈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二十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以夹藏伪装、伪报新品方式走私废旧电源适配器入境,数量达20余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陈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陈某某从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陈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陈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合理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陈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陈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朱 瑜
审 判 员 鲍韵雯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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