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3刑初14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胡某某,男,1971年1月2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慈溪市。
  辩护人杨毅琼,上海丰启耘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35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废物罪,于2020年10月2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2020年12月9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张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杨毅琼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17年3月间,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在无《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口类可用作原料的固体废物进口许可证》(以下简称《许可证》)的情况下,仍欲从国外进口废纺织品。此后,被告人胡某某委托张贵琳(另案处理)分别联系上海御辰塑胶有限公司、上海恒佑塑胶制品有限公司,借用上述二家公司的《许可证》并以伪报实际收货人的方式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清关后,由胡某某向张贵琳支付包干费用。被告人胡某某采用上述方式走私进口废塑料等货物共计四票,重量共计179.29吨。
  2019年9月5日,被告人胡某某在其住处接受侦查人员询问时主动交代上述犯罪事实。
  为证实上述指控,公诉机关当庭出示了相关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明知其不具备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他人以伪报实际收货人的方式申报进口,重量达179余吨,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应当以走私废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胡某某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综上,建议对被告人胡某某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胡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过程中亦无异议。其辩护人提出被告人胡某某系自首,主观恶性较小,到案后认罪悔罪,庭前积极预缴罚金,系初犯、偶犯,请求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情报线索移交单》《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关于胡某某到案经过的补充说明》《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报关单》《报关单详单》《提单》《税单详单》及附随单证,另案处理人员张贵琳与胡某某外商方禄强的《微信聊天记录》、张贵琳的邮箱电子邮件,胡某某、诸某某、张某的《农业银行交易明细》《检验报告》《江苏省扬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判决书》《常住人口基本信息》,另案处理人员徐海龙、张贵琳、鲁炯、金晓军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被告人胡某某亦供述在案,足以认定。
  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胡某某向本院缴纳人民币三十五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人胡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国家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明知其不具备进口限制类固体废物资质,仍通过他人以伪报实际收货人的方式申报进口,重量达179余吨,其行为已构成走私废物罪,情节特别严重,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胡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胡某某当庭认罪悔罪,愿意接受处罚,庭前积极预缴罚金,可以从宽处理。综上,本院决定对被告人胡某某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公诉机关对被告人胡某某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胡某某及其辩护人均表示同意,本院予以支持。辩护人提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以及《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走私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第(一)项,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胡某某犯走私废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五万元(已缴纳)。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胡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丁晓华
审 判 员 朱 瑜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书 记 员 张 逸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