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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2刑终128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李某某,女,1973年11月1日出生于河南省息县,汉族,户籍在河南省息县路口乡胡围孜村邝楼,因涉嫌犯开设赌场罪于2020年6月22日被刑事拘留,同年7月6日被逮捕,现羁押于上海市杨浦区看守所。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二○年十月十六日作出(2020)沪0110刑初10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李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徐某、宁某某、任某、朱某、王某某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检查笔录、扣押笔录、扣押清单、提取笔录、行政处罚决定书,案发现场照片,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百家乐账户投注截图,租房协议,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李某某的供述及辨认笔录等证据认定,2020年6月,被告人李某某伙同曹祝(另案处理)在租借的本市杨浦区殷行路XXX弄XXX号XXX室开设网络百家乐赌场供他人赌博,从中非法获利。其中,被告人李某某负责招揽赌客、操盘等。2020年6月21日20时30分许,民警至上址检查,当场抓获被告人李某某及参赌人员徐某等人,查获电脑主机、涉案手机等物品。经查,上述赌博账号当日有效投注额为人民币20万余元。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对于被告人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在共同犯罪中的作用等均在量刑中予以考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对被告人李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扣押在案的电脑主机、手机等予以没收,违法所得予以追缴。
  李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李某某以营利为目的,伙同他人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李某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李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李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陈春丹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蒋丽君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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