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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文某某,男,1975年8月5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淮安市。
  辩护人陆静伟,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1,男,1967年5月11日生,汉族,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马明泳,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林某2,男,1967年2月8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汪群鸿,上海广勤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王某某,男,1976年2月11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张严锋,上海峰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华某某,男,1968年11月30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林子云,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郑某某,男,1965年4月2日生,汉族,住浙江省瑞安市。
  辩护人金皓琛,上海市震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9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文某某及其辩护人陆静伟,被告人林某1及其辩护人马明泳,被告人林某2及其辩护人汪群鸿,被告人王某某及其辩护人张严锋,被告人华某某及其辩护人林子云,被告人郑某某及其辩护人金皓琛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雇佣担任“顺达99”船船长,并招募林某2、林某1、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等船员,分别担任轮机、水手、厨师,共同开展非法运油活动多次。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共同驾驶“顺达99”船从横沙岛出发,于同月19日航行至我国领海外附近水域,从一艘不明国籍的大船上接驳成品油。驳油结束后,文某某等人驾驶“顺达99”船将装载的成品油绕关走私入境,于同月20日22时45分许在佘山岛附近水域被海警抓获。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经检验,上述查获的油品符合GB19147-2016车用柴油(V)中0号的相关指标要求,共计700.441吨;经估价、核定,偷逃应缴税额人民币1,562,584.79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上述查获的成品油及“顺达99”船现均被上海海警局依法扣押。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提供了《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案发经过表格》《现场笔录》《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扣押笔录》《现场笔录》《“顺达99”船AIS照片》《被抓获位置照片》《船舶航行轨迹查询截图》《林某1手机中的一元纸币和油表照片》《船舶信息》《涉案人员综合信息查询》《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价格认定结论书》《涉嫌走私货物偷逃税款海关核定证明书》《户籍证明》等书证,以及六被告人的供述等证据。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共同绕关走私成品油入境,数量达700余吨,偷逃应缴税额达156万余元,数额巨大,其行为均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六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均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并表示自愿认罪。
  被告人文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文某某参与走私156万余元的犯罪事实和定性无异议,但认为起诉指控其与其他被告人共同多次开展非法运油活动证据不足;在共同犯罪中,系从犯,具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认罪悔罪,且预缴了全部罚金,主观恶性较小,再犯可能性较小,恳请法院对其适用缓刑。
  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无异议,认为被告人均系从犯,应当从轻或减轻处罚,到案后如实供述了犯罪事实,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认罪悔罪,系初犯、偶犯,可以从宽处罚,仅为了每天500元的工资参与犯罪,主观恶性较小,成品油未流入社会,社会危害性较少,恳请法院对上述被告人均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自2019年12月起,被告人文某某受他人雇佣担任“顺达99”船船长,并招募林某2、林某1、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等船员,分别担任轮机、水手、厨师,共同开展非法运油活动多次。
  2020年6月12日,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共同驾驶非法改装的涂刷船“顺达99”从横沙岛向外海出发。航行期间,为躲避侦查,文某某等人关闭“顺达99”船AIS导航设备,并于同月19日擅自航行至我国领海外东经124°31′、北纬30°59′附近水域。被告人文某某用事先准备好的一元纸币与一艘不明国籍的大船接头。在无合法手续的情况下,由被告人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拉缆绳、接油管,从该大船上接驳成品油。期间,文某某指使林某1将其手机传递给大船船员,用于拍摄大船油表、一元纸币等照片。驳油结束后,文某某等人驾驶“顺达99”船将装载的成品油绕关走私入境,于同月20日22时45分许在佘山岛附近水域抛锚时被海警查获。六名被告人到案后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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