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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32号 (3)
  七、涉案走私柴油及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文某某、林某1、林某2、王某某、华某某、郑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孙妹萍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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