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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00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林某某,男,1958年8月22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XXXXXXXX,汉族,文盲,无固定职业,户籍地浙江省瑞安市莘塍街道董田东路XXX号,2002年1月因犯非法持有毒品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八年,2019年7月16日因涉嫌犯走私普通货物罪被刑事拘留,同年8月22日被逮捕,同年9月6日被取保候审,2020年3月27日被继续取保候审。
  辩护人周建深、蔡婷婷,浙江哲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二部刑诉〔2020〕23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林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于2020年8月2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沈梦迪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林某某及其辩护人周建深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招募徐某某、傅某某(均另案处理),伙同余某某(另案处理)等3人前往公海接驳成品油,并安排车辆将上述人员送至福建水域码头。后被告人徐某某、余某某、傅某某等人从该水域码头出发,驾乘“浙洞机588”船于东经124°41'、北纬30°30'附近海域接驳燃料油。同月15日凌晨,“浙洞机588”船在接驳完燃料油返航开至北港水道水域时,被海警拦下登临检查,当场查获上述燃料油。期间,为应对相关部门查验,被告人林某某指使傅某某制作写有“蔡某某”及“XXXXXXXXXXX”字样的卡片,并将该卡片分发给“浙洞机588”船上的人员。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瑞安市公安局刑事侦查大队莘塍中队抓获。到案后,林某某对其招募船员、指使他人制作卡片的事实供认不讳。
  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计量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查获的燃料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共计384.376吨,价值970,234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经浦东机场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26,619.04元,上述燃料油已由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判决没收。
  为证明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当庭出示、宣读了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案发经过》《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清单》《涉案财物入库单》以及侦查机关收集的刑事摄影照片、手机照片,“浙洞机588”船查获位置、航行轨迹、接油位置说明,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出具的《品质证书》《重量证书》,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出具的《价格认定结论书》,上海浦东机场海关出具的《核税说明》《海关核定证明书》,另案处理人员徐某某、余某某、傅某某的供述以及被告人林某某的供述等证据。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林某某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招募船员走私燃料油384余吨,从中偷逃应缴税额102万余元,税额巨大,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走私普通货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林某某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的或者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林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系坦白,可以从轻处罚。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林某某当庭对起诉书指控的事实供认不讳,自愿认罪认罚,愿意缴纳罚金30万元并用取保候审保证金5万元冲抵部分剩余罚金。
  辩护人认为,林某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当庭认罪认罚,积极缴纳罚金,具有悔罪表现,鉴于林某某年事已高,患有高血压、心脏病,其身体状况不适合羁押,建议法院对其减轻处罚,并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2018年3月,被告人林某某招募徐某某担任船长、傅某某作为船员,驾驶“浙洞机588”船前往公海接驳成品油,并安排车辆将船上人员送至福建水域码头。
  同年3月11日,徐某某、傅某某伙同余某某等人驾驶“浙洞机588”船于东经124°41'、北纬30°30'附近海域接驳燃料油。同月15日凌晨,“浙洞机588”船在接驳完燃料油返航至北港水道水域时,被海警拦下登临检查,当场查获上述燃料油。经中国检验认证集团上海有限公司检验、计量及上海市价格认证中心估价,被查获的燃料油系船用馏分燃料油,共计384.376吨,价值970,234元。经浦东机场海关计核,偷逃应缴税额共计1,026,619.04元。
  为应对相关部门查验,逃避罪责,被告人林某某事先让傅某某制作写有“蔡某某”及“XXXXXXXXXXX”字样的卡片,将该卡片分发给“浙洞机588”船上的人员,让船上人员称蔡某某是幕后老板。
  2019年7月16日,被告人林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林某某对其招募船员走私、指使他人制作卡片等事实供认不讳。
  同年9月6日,被告人林某某因患有XXX疾病3级、室间隔增厚等被取保候审。本院审理期间,被告人林某某已预缴罚金30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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