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70号 (2)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9月10日起至2021年7月9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本院缴纳完毕。)
二、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物品予以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艾霞芳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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