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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86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男,1996年2月11日出生,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黄浦区。
  原审被告人黄某某,女,1970年4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湖南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原审被告人车某某,男,1987年6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上海市静安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车某某、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0月28日作出(2020)沪0106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黄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判处被告人车某某有期徒刑一年一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判处被告人袁某某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到案的赃物、赃款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袁某某、原审被告人黄某某、车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袁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袁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133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陈春丹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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