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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x健康权纠纷202鲁0民终400号判决书
张丽健康权纠纷202鲁0民终400号判决书

山东省济南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1)鲁01民终400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张某某,女,1972年6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牛某某,女,2014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牛某奇(系被上诉人之父),男,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法定代理人:杜某倩(系被上诉人之母),女,1988年11月25日出生,汉族,住济南市。
上诉人张某某因与被上诉人朱某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不服山东省济南市济阳区人民法院(2020)鲁0125民初4111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第二审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张某某上诉请求:1.依法撤销一审判决,发回重审,或依法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2.一、二审案件受理费由被上诉人承担。事实与理由:1.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本案不是交通事故,上诉人是无偿帮忙送被上诉人回家,不存在任何过错,不应承担责任。上诉人与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是熟人、朋友关系,上诉人的孩子和被上诉人同在一所幼儿园上学,上诉人一直在家专职照顾孩子,时间充裕。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均在中学上班,经常无法按时接送孩子,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经常让上诉人接孩子时,一块帮忙接被上诉人,并且两个孩子也非常愿在一起玩,有时也在上诉人家吃饭。只要被上诉人的法定代理人通知我,上诉人接孩子时,就一块接被上诉人,至被上诉人受伤时已达两年半之久。首先上诉人接被上诉人上下学是无偿的,其次在中国社会互帮互助、助人为乐是人们提倡的行为。2019年6月19日下午四点多,上诉人在幼儿园接孩子后,被上诉人要和上诉人的孩子一块玩,不回家。其家长还要回单位上班,和往常一样被上诉人的家长就把被上诉人留给上诉人就去上班了。傍晚上诉人送被上诉人回家时带着孩子一直十分注意,在济阳区经三路与纬一路路口处,被上诉人从电动车后座上掉下来,上诉人立即停车,通知家长并立即就医。后得知被上诉人去济南住院,上诉人去看望时还留下2000块钱。这就是事情的经过。该案不是交通事故,上诉人骑电动车载两人不是被上诉人受伤的原因,没有任何因果关系,且与本案不属同一法律关系,仅因此判决上诉人承担70%的责任无任何事实依据,也无法律依据,显然加重了上诉人的责任,显示公平。2.一审判决赔偿被上诉人护理费420元没有证据证明。3.一审判决适用法律错误。本案是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不是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不应按《中华人民共和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第七十一条及《山东省实施办法》五十七条之规定处理。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部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三条规定、《民法总则》第六条规定“民事活动应当遵循公平原则,合理确定各方的权利和义务”。据此被上诉人的家长让上诉人无偿帮忙照看孩子,不存在故意和重大过失,也不应承担任何责任。综上,请求二审法院撤销一审判决,纠正一审判决的全部错误,依法发回重审或改判驳回被上诉人的诉讼请求,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维护法律的公平正义,维护助人为乐、互帮互助的良好社会风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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