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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23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胡某某,男,1991年12月4日出生,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男,1993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原审被告人石某某,女,1984年9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黄浦区,现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于某某、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8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胡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于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判处被告人石某某拘役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扣押在案的犯罪工具依法没收。原审被告人胡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胡某某、原审被告人于某某、石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胡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零五条第一款、第三百零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胡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刑初1813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陈春丹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一月二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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