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2刑更1104号
  罪犯季某某,男,1985年11月1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宝山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于2019年2月28日作出了(2019)沪0113刑初218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季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万元。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交付执行。执行机关上海市宝山监狱于2020年12月4日提出假释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并依法提讯了罪犯季某某。审理期间于2020年12月9日至2020年12月13日对本案依法予以了公示。公示期限内未收到异议。现已审理终结。
  执行机关认为,罪犯季某某在服刑期间,能认罪悔罪,接受改造;遵守法律法规及罪犯改造行为规范;学习认真,成绩较好;劳动态度端正,积极肯干,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假释后没有再犯罪的危险。上述事实有罪犯认罪书、评审鉴定表、奖励审批表、计分明细单、社区意见材料等证据证实。
  检察机关认为,该罪犯符合法定假释条件,且程序合法。
  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罪犯季某某与他人合伙出资分成租借场地,并由其负责购买赌博机,累计赌资人民币200余万元,在共同犯罪中系主犯,社会危害性较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减刑、假释案件具体应用法律的规定》第二十二条的规定,罪犯季某某不符合假释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七十三条第二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九条、第八十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对罪犯季某某不予假释。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蒋晓燕
审 判 员 陆俊琳
审 判 员 吴 欣
书 记 员 叶 菁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