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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9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邱1,男,1996年7月2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辩护人李爱欣,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上海分所律师。
  被告人邱2,男,1995年2月20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驻马店市。
  辩护人葛明辉,上海申如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朱某某,男,1998年11月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河南省。
  辩护人褚飞鹏,上海恒建律师事务所律师,系上海市静安区法律援助中心指派。
  被告人宋国勇,男,1983年1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王阁,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耿占雷,男,1990年5月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菏泽市。
  辩护人胡涛,上海昌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0〕46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于2020年12月2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2月21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周梦梦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邱1、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及辩护人李爱欣、葛明辉、褚飞鹏、王阁、胡涛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0年6月9日,被告人邱2根据被告人邱1的安排,与被告人朱某某、李欣欣(另案处理)等人见面,欲从汽车租赁公司租车,再将车辆卖掉赚钱。邱2在李欣欣的安排下,从位于本市静安区秣陵路XXX号乙的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恒丰路门店租赁一辆别克昂科威轿车。同月11日,被告人邱2、朱某某、李欣欣等人将该车以人民币3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销赃给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后宋国勇、耿占雷在明知该车系赃车的情况下,将车辆以4万元销赃给他人。后经价格认定,涉案别克车辆价值9.76万元。
  同年7月15日,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在明知车辆系赃车的情况下,以2.7万元收购了一辆奥迪A6L轿车,后将该车藏匿在山东省荷泽市牡丹区一出租房内。同年9月11日,根据二人的供述,该车被公安机关查获。经价格认定,涉案奥迪车辆价值26.6万元。
  2020年7月14日,被告人邱2被抓获;2020年7月16日,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被抓获;2020年7月29日,被告人朱某某被抓获;2020年8月5日,被告人邱1被抓获。到案后,被告人邱2、朱某某、宋国勇、耿占雷均如实供述了上述犯罪事实;被告人邱1在审查起诉阶段,能如实供述上述犯罪事实。另,被告人宋国勇、耿占雷的家属代为退赔10万元,并取得被害单位上海一嗨汽车租赁有限公司的谅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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