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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106刑初1796号 (3)
  一、被告人邱1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2月4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二、被告人邱2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4日起至2022年1月13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三、被告人朱某某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29日起至2022年1月28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四、被告人宋国勇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五、被告人耿占雷犯掩饰、隐瞒犯罪所得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7月16日起至2023年7月15日止;罚金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缴付本院。)
  六、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发还被害单位。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罗 宏
审 判 员 杨 柏
人民陪审员 杨 骅
书 记 员 严艳雯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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