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2刑终31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戴某2,男,1964年7月30日出生,户籍地江西省,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辩护人朱晓剑,上海市中天律师事务所律师。
辩护人胡瑞平,上海市金马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戴某2犯诈骗罪、寻衅滋事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9日作出(2020)沪0101刑初518号刑事判决。一审宣判后,戴某2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2月19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二分院指派检察员朱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戴某2及其辩护人朱晓剑、胡瑞平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法院依据被害人王某某的陈述,证人曹某、谢某1、姚某、余某某、邓某某、金某某、谢某2、戴某1、汪某某、陆某某、徐某某、倪某某的证言,谢某2的承诺书、房屋租赁合同、物业公司证明、见证书及涉案场所视频截图、照片,上海公信会计师事务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专项审计报告、相关银行交易明细、借条及收款凭证,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静安法院)的民事诉讼卷宗材料、民事起诉书、民事裁定书、案件移送函及上海市公安局案(事)件接报回执单,相关房地产权证、公司营业执照及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公安机关110报警记录及到案工作记录,被告人戴某2的供述等证据判决认定:
2015年3月16日,被告人戴某2经曹某等人介绍,与寻求借款的王某某结识,由王某某向戴某2短期借款人民币800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每日利率0.2%,每期十天一结(每期利息16万元),王某某签订相关借条,曹某等人可从利息中提成20%好处费。同日及次日,由余某某出资350万元、戴某2出资450万元,通过银行转账给王某某。此后,王某某支付利息321.8万元,应付利息342.4万元(214天),欠利息20.6万元。2015年10月16日,王某某先行归还本金100万元,并告知了戴某2、曹某,各方均无异议。此后,因借款本金减至700万元,故王某某按照每期14万元支付利息。王某某支付利息489万元,应付利息593.6万元(424天),欠利息104.6万元。
2016年12月13日,因王某某拖欠100余万元利息未还,经被告人戴某2提议,双方约定将拖欠的利息100万元转化为本金,重新签订本金为800万元的借条,利率和还款方式不变,即每期利息仍为16万元。此次由余某某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某某得款后随即回款转账给戴某2,戴某2再转账给余某某。此后,王某某仅支付一次利息11.72万元及支付戴某2之子戴某1“财富海景小区”的购车位费45万元,合计56.72万元,应付利息318.4万元(199天),欠利息261.68万元,连同原先所欠的20.6万元、104.6万元,累计欠利息386.88万元。但因戴某2已将上述所欠利息中的100万元转为借款本金部分,故当时王某某累计欠利息286.88万元。戴某2遂以此金额为基础,进而追加签订新的借条。
2017年6月30日,经被告人戴某2提议,以王某某已拖欠大量利息为由,要求将之前所欠利息转化为本金的形式另行签订借款300万元借条,并明确王某某需连同800万元借条,按照1100万元来支付相应利息,即每期为22万元。此次由戴某2作为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某某得款后随即回款转账给戴的朋友金某某,金某某再转账给戴某2。此后,王某某支付利息531.6万元,应付利息638万元(290天),欠利息106.4万元,连同原先所欠的386.88万元,累计欠利息493.28万元。但因戴某2已将上述所欠利息中的100万元、300万元转为借款本金,故当时王某某累计欠利息93.28万元。戴某2遂以此金额为基础,再次追加签订新的借条。
2018年4月16日,经被告人戴某2提议,以王某某已拖欠大量利息为由,再次要求将之前所欠利息转化为本金的形式另行签订借款200万元借条。此次由戴某2作为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王某某得款后随即回款转账给戴某2的朋友邓某某,邓某某再转账给戴某2。此后,王某某对前述任何借条,均未支付利息。
2018年6月4日,被告人戴某2为避免其上述放贷收益今后不受法律保护,遂提议将出借人变更为金某某,双方重新签订借款800万元借条,约定月利率3%。戴某2安排金某某作为名义上的出资人,通过银行流水走账,戴某2先让余某某转账800万元给金某某,金某某再转账给王某某,王某某随即回款转账给戴某2,戴某2再转账还给余某某。此后,王某某通过其妻谢某2银行账户,仅支付过一次利息20万元。
2019年3月中旬,被告人戴某2带着徐某某(当时系向戴某2追要劳动报酬)到上海市淮海东路XXX-XXX号XXX楼王某某家庭成员名下房产并用于经营场所的公司内向其索债,并持原先其于2018年6月让王某某妻子谢某2手书的愿将该楼层房产全权委托戴某2租赁,收入租金支付部分利息的所谓承诺书。公司员工遂电话告知王某某,王某某否认该承诺书的真实有效性,为避免矛盾升级,无奈暂且同意戴某2、徐某某两人在公司内留宿。而戴某2、徐某某两人实际居住长达一周余,还借需要外出吃饭而要求公司员工为其办理门禁卡、补录指纹锁指纹等,严重妨害公司正常运营和办公秩序。2019年3月24日开始,戴某2利用休息日之机,私自更换该楼层门锁、安装地插销等,由保安把门,致使次日公司员工无法进入公司内工作。为此,3月24日晚、3月25日,王某某要求公司员工多次拨打110报警。警方到场处置后,因戴某2辩称双方有经济纠纷,故警方虽将报警案由列为扰乱公共秩序,案情类别界定为妨害(扰乱)社会管理秩序,但仅做一般调解处理,未对王某某一方的合法权益予以及时有效保护。期间,王某某联系物业公司停掉戴某2的电梯卡使用权限。戴某2带着承租方持谢某2的承诺书至物业公司欲办理租赁入住手续,但该承诺书不获认可,未能得逞。而物业公司对王某某公司的日常服务也因戴某2的限制而受影响。戴某2在上述情况下,仍然继续控制占用王某某家庭用于经营活动的合法房产,直至2019年9月12日。戴某2的上述行为,严重影响王某某公司的正常经营活动,期间公司因无法及时申报,导致被列入经营异常名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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