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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终15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钟某,男,1990年2月2日出生,户籍地广东省,暂住地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张燕,上海普衡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长宁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一案,于二〇二〇年十二月九日作出(2020)沪0104刑初1052号刑事判决,以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被告人钟某有期徒刑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查获的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钟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于2021年1月28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依法通知上海市法律援助中心指派律师为上诉人钟某提供辩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某某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钟某以及其辩护人张燕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钟某自愿申请撤回上诉。辩护人对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的申请表示同意,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钟某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上诉人钟某自愿撤回上诉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建议准许撤回上诉的意见正确。辩护人的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钟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徐汇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4刑初1052号刑事判决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朱春媚
审 判 员 程亭亭
审 判 员 夏晓虹
书 记 员 王懿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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