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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36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陈某,男,1994年9月14日出生,户籍地河南省。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陈某犯盗窃罪一案,于2021年1月20日作出(2021)沪011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以盗窃罪判处被告人陈某拘役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原审被告人陈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陈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陈某犯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陈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陈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嘉定区人民法院(2021)沪0114刑初8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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