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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201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男,1965年7月10日生,户籍在上海市松江区。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一案,于2020年12月22日作出(2020)沪0107刑初662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刘某某不服,向本院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刘某某,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方某某、李某某、沈某某、祝某某、徐某某、张某、曹某、金某某、庞某某、曾某某的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证人王某某的证言;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及截图;民事判决书;关于要求赔偿的申请报告;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桃浦镇信访文书送达回执;刘某某方与上海新杨工业园区经济发展(集团)有限公司矛盾纠纷相关问题评议意见书;桃浦镇人民政府出具的工作情况;收条、借条、承诺书;抓获经过等证据判决认定:
2014年2月起,被告人刘某某因对涉及其利益的民事诉讼结果不满开始不断到普陀区政府、桃浦镇政府等政府部门上访,同年5月30日,桃浦镇政府依法向被告人刘某某出具了《信访事项不予受理告知书》,并告知应通过诉讼解决。此后刘某某继续到区、镇等国家机关所在地以披麻戴孝、拉扯横幅、静坐、举标语等方式非正常上访或到北京越级上访,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具体如下:
2014年6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及亲属在桃浦镇政府门口披麻戴孝、拉扯横幅、静坐,被公安机关行政警告;2015年1月29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市中南海周边非正常上访,受到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训诫;2017年1月23日被告人刘某某及其家属在普陀区政府门口举标语、静坐,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2017年4月28日,被告人刘某某驾车载其母亲及妹妹强行闯入桃浦镇政府,刘某某及其母亲、妹妹进入办公楼寻找桃浦镇党委副书记方某某,滞留办公区域大声喊叫、辱骂工作人员、扬言跳楼,被告人刘某某拒绝工作人员劝离,长时间扰乱桃浦镇政府正常办公秩序。
2018年12月10日,被告人刘某某在北京中南海附近非正常上访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十日。
2019年9月,被告人刘某某被桃浦镇政府安排工作人员看护期间,刘某某持玻璃瓶划伤一名看护人员。
2019年10月至11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多次到桃浦镇政府信访办闹访,采用过激言语辱骂工作人员。
2019年11月、12月期间,被告人刘某某与其家属多次在区政府门口静坐。
2014年2月以来,为化解矛盾,桃浦镇政府牵头数次召开矛盾协调会、评议会、听证会研究解决,花费大量人力、物力、财力,支出费用人民币170余万元。
2020年1月7日7时许,刘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
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认为,刘某某的行为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条第三款之规定,对被告人刘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九个月。
上诉人刘某某辩称,其系与桃浦镇政府协商解决赔偿问题,其行为不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刘某某多次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经行政处罚后仍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已构成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经查,相关证人证言、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行政处罚决定书,视频资料及截图等证据相互印证证实了刘某某多次实施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的行为,刘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原判认定刘某某犯扰乱国家机关工作秩序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量刑适当,且诉讼程序合法。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黄歆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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