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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6刑初41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陆某,男,1984年1月2日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青浦区,住上海市青浦区。
  辩护人倪烜璟,上海市方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金检刑诉〔2021〕40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案由本院审理。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金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贾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及辩护人倪烜璟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2018年5月21日至2019年4月,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在“哈灵麻将”APP软件内注册并创建亲友圈,通过招募微信好友加入亲友圈,组织亲友圈内人员在该软件上以“上海斗地主”的方式进行赌博,并通过微信红包的方式从赢家处每局收取房费的方式获利,累计共收取房费约人民币2.3万余元(购卡成本1.4万余元)。
  2020年12月8日,被告人陆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被告人陆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余某某、鲍某某、叶某的证言及经三名证人辨认的微信账号截图、微信转账记录截图、微信红包记录,公安机关提供的经被告人辨认的微信账号截图、亲友圈截图、购卡记录截图、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微信交易明细、侦破经过、全国常住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事实及定性无异议,同时认为本案未造成严重后果,被告人有坦白情节,系初犯、偶犯,家庭困难,建议对其从轻处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被告人陆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依据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陆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
  (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8日起至2021年6月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缴纳。)
  二、扣押的作案工具手机予以没收;被告人陆某的违法所得予以追缴并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舒平锋
书 记 员 周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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