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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06刑初31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男,1990年6月1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北省邢台市,暂住在北京市。
辩护人刘小娣,北京市百伦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静检刑诉〔2021〕27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于2021年3月2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官李菁蓉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某及其辩护人刘小娣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9年10月23日,被告人王某通过“闲鱼”App平台将一个拷贝了多部淫秽视频的硬盘以人民币200元的价格出售并邮寄给他人。经鉴定,该硬盘容量为500G,内有淫秽视频277部。
2020年9月11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某北京市的暂住地将其抓获归案。王某到案后做了有罪供述。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王某以牟利为目的,贩卖淫秽物品,应以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王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王某有期徒刑一年,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王某对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量刑建议均无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六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王某犯贩卖淫秽物品牟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应于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退缴的违法所得,查获的违禁品,予以没收。
王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公绪龙
书 记 员 祁婷婷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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