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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22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张3,男,1966年12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上海市宝山区,住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卢健,上海日盈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三部刑诉(2021)Z1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3犯贪污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于2021年2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3及其辩护人卢健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贪污罪
  2013年1月,被告人张3利用罗泾港配套公司常务副总经理的职务便利,在罗泾港配套公司协助宝丰村对辖区内企业进行动拆迁过程中,通过虚列其实际控制的上海华荭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华荭公司”)为被拆迁企业之一,获取罗泾镇政府土地资金帐户拨付的拆迁款共计人民币19万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用于个人消费。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3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罗泾港配套公司、上海罗泾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华荭公司的档案材料、中共宝山区罗泾镇委员会通知及证人孙某、赵某的证言、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政府、上海市人民政府就罗泾港配套产业园控制性详细规划的相关批复、上海市宝山区罗泾镇人民政府会议纪要、动迁协议书、上海罗泾港配套产业园项目资金使用申请表、征地财务明细表、动迁协议书及收据、银行交易明细、记账凭证、证人陆某某、许某某、樊某某、陈某1、张1、汤某、陈某2等人的证言、上海鼎一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专项审计报告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二、职务侵占罪
  1、2011年,浦港公司应罗泾镇政府要求为上海罗川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罗川公司”)落实新厂址,浦港公司于2011年4月与上海胜宇实业公司(以下简称“胜宇公司”)签订北蕴川路XXX号厂房的租赁协议。后被告人张3利用其浦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擅自于2011年6月1日以其实际控制的上海翠锦工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翠锦公司”)名义,将上述厂房对外转租,从而侵吞本应由浦港公司享有的租金差价共计90.625万元。
  2、2013年,浦港公司向罗泾镇新陆村租赁的用地因水资源保护,需对相关企业进行关停补偿。被告人张3利用其浦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虚构其实际控制的翠锦公司向浦港公司承租过相关厂房的事实,获取关停补偿款共计80万元,用于翠锦公司经营及张3的个人消费。
  3、2013年5月,被告人张3利用其浦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代验资为名,将浦港公司500万元资金转入翠锦公司,用于归还个人借款、出借资金等用途。2016年经区审计局审计,尚有488.83万元未归还。后翠锦公司与浦港公司经宝山区人民法院调解确权并以翠锦公司无可执行财产为由,造成上述钱款无法追回的假象,直至2018年翠锦公司归还15万元。至案发共计造成浦港公司资金流失473.83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张3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上海罗泾资产经营发展有限公司、上海宝山罗泾商业公司、浦港公司、翠锦公司档案材料及证人孙某、赵某的证言、浦港公司与胜宇公司的租赁合同、租赁合同终止协议书及应收租金还款计划协议书、《四方协议书》补充协议、翠锦公司与上海卓韦实业发展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与上海长升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的厂房租赁合同补充协议及协议书、民事起诉状、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民事判决书、民事调解书、执行裁定书、证人黄某1、李某某、杨某1、徐某某的证言、专项审计报告及银行交易明细、记帐凭证、浦港公司与新陆村的厂房租赁合同、浦港公司与翠锦公司的厂房租赁协议书、水资源保护区关停转企业补偿协议书、征地财物补偿明细表、证人倪某某、高某的证言、记账凭证、银行帐户交易凭证、上海市宝山区审计局出具的审计报告、宝山区三桥村村民委员会提供的记帐凭证及借条、翠锦公司、浦港公司、宝山食品机械公司、上海倬耀机械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上海铭慧灯饰材料有限公司、上海吴钢冶金废渣利用有限公司、上海振信钢材贸易有限公司、严某1的银行账户信息及相关记账凭证以及证人严某1、颜某某、杨某2等人的证言、购房合同、不动产权属证明、张3的农业银行账户流水、证人陈某3、蒋某某的证言、翠锦公司的记帐凭证及现金解款单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三、挪用资金罪
  2011年2月,被告人张3利用其浦港公司总经理的职务便利,以代验资为名,将浦港公司475万元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翠锦公司,后转至上海川湾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川湾公司”),用于个人用途,直至2012年12月归还完毕。
  2013年12月至2015年11月期间,被告人张3又擅自将浦港公司的资金转至其实际控制的多家公司,用于其公司经营。其中转至翠锦公司共90万元,用于归还该公司兴业银行的贷款及利息;转至华荭公司共194万元,用于该公司的经营活动;转至其与他人共同经营的上海渊辉金属表面处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渊辉公司”)共100万元,用于归还该公司的银行贷款。上述钱款均已归还浦港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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