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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7101刑初55号
  公诉机关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张某1,男,1977年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安徽省蚌埠市,住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人金某2,男,1977年5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
  辩护人胡清敏,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孙某某,男,1981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启东市。
  辩护人赵雪华,上海华公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张某2,男,1996年9月2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安徽省蚌埠市。
  被告人钱某某(曾用名:钱小刚),男,1981年7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江苏省,住江苏省。
  辩护人汪东伦,上海市理合理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吴某某,男,1977年2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
  被告人许某某,男,1988年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
  被告人邱某某,男,1981年5月13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
  辩护人王廷军,江苏灌江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人李2,男,1986年11月1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及住址江苏省。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6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张某1、金某2、孙某某、张某2、钱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次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李某1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张某1、金某2、孙某某、张某2、钱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被告人金某2的辩护人胡清敏律师、被告人孙某某的辩护人赵雪华律师、被告人钱某某的辩护人汪东伦律师、被告邱某某的辩护人王廷军律师,有专门知识的人张禹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
  一、被告人张某1、金某2、孙某某、钱某某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被告人张某1、金某2、孙某某为非法牟利,明知在长江干流、东海禁渔期内,仍预谋组织渔船进行非法捕捞后销售获利。其中,孙某某、金某2负责联系渔民及销售渔获物;张某1负责将渔获物转运上岸并运输至销售地。
  2020年7月12日晚7时许,被告人钱某某、祝秀凤(另行处理)夫妇根据金某2、孙某某的安排,驾驶渔船至东海海域,使用拖网非法捕捞水产品,并于次日凌晨收网回港。其中,钱某某负责驾驶渔船和操作渔网,祝秀凤协助捕捞,并对渔获物进行分拣。7月13日上午,张某1经金某2、孙某某通知,至钱某某渔船上将渔获物过磅称重后转运上岸,并与金某2将渔获物装车准备运往销售地。
  二、被告人张某1、金某2、张某2、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非法捕捞水产品犯罪事实
  2020年6月至7月初,被告人张某1、金某2、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等人为非法牟利,明知在长江干流水域及东海海域禁渔期内,仍经事先商议,由张某1确定捕捞地点后,通知吴某某等人至上述水域各自进行拖网捕捞作业,捕获的渔获物交由张某1、金某2出售牟利,被告人张某2偶尔予以协助。期间,吴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共计189.4斤,价值人民币1,723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许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共计154.1斤,价值1,337元;邱某某捕获的渔获物共计69.1斤,价值611元;李2捕获的渔获物共计190.4斤,价值2,204元。
  2020年7月12日晚7时许,吴某某、邱某某、许某某、李2等人根据上述事先共谋,驾驶各自渔船进行拖网捕捞作业。其中,吴某某、邱某某、许某某至长江干流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李2至长江干流、东海水域进行非法捕捞。次日凌晨,吴某某等人收网回港。后张某1经吴某某通知,至上述渔船将渔获物过磅称重后转运上岸,并装车准备运往销售地,张某2、金某2予以协助。
  2020年7月13日、7月14日、7月15日、7月16日,公安机关根据线索先后抓获张某1、金某2、孙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钱某某。同年9月1日、9月11日,李2、张某2先后至公安机关投案。尔后,公安机关从张某1处查扣其于7月13日收购的94箱渔获物及其记录渔获物收购情况的账本一册等物品,从钱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处分别查扣其用于捕捞的渔具等物品。
  张某1、金某2、孙某某、张某2、钱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到案后,均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与上海浦东申孙水产养殖有限公司签订增殖放流工作备案,分别购买价值10,000元、5,000元、5,000元、5,000元、1,000元、5,000元、4,000元、3,000元、3,000元的鱼苗用于增殖放流。
  经认定,公安机关从张某1处查扣的94箱渔获物总重量为600余公斤,价值26,676元;从钱某某、吴某某、许某某、邱某某、李2处查扣的渔具为单船有翼(袖)单囊拖网,均属于长江干流禁用工具及东海海域禁止使用的小于最小网目的网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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