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
>>全文
(2021)沪0117刑初513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潘某,男,1989年9月1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松江区。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536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在机动车驾驶证被注销的情况下,于2020年11月24日6时50分许酒后驾驶牌号为沪AFXXXX8的小型机动车沿本区乐都路由东向西行驶,至人民路路口等红绿灯时,其坐在驾驶位上睡着,影响后车通行。民警接报后赶至现场,发现潘某有醉酒驾驶嫌疑,遂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测试,后带其至医院提取血样。经鉴定,其血液中乙醇浓度为2.17mg/ml,已达到醉酒状态。
被告人潘某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潘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潘某拘役2个月20日,并处罚金人民币3,000元。
被告人潘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潘某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二个月二十日,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余 乐
书 记 员 顾霞飞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
http://www.law-lib.com
)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
>>
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