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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3刑初332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吴某某(曾用名:吴小晓),男,1983年12月5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宝山区。
  辩护人沈凯捷、孙梦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以沪宝检刑诉(2021)3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汪某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吴某某及其辩护人均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20年7月起,被告人吴某某以牟利为目的,从茅文卿(另案处理)处获取3个“皇冠”网络赌球账号。而后将上述账号给了夏某、陶某某、钱某并与三人结算赌资。其中吴某某给钱某的账号名为“a梦发发发”,码量为人民币384,844.5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
  2020年10月19日16时30分许,被告人吴某某至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罗南派出所投案,其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案件审理中,被告人吴某某自愿退赃五万元。
  上述事实,被告人吴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同案犯茅文卿的供述及赌球账号码量截图;证人夏某、陶某某、钱某的证言及微信转账截图;上海市公安局宝山分局《行政处罚决定书》《抓获经过》;被告人吴某某的户籍资料及其在案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吴某某伙同他人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的罪名成立。被告人吴某某具有自首情节,依法可以减轻处罚;被告人吴某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被告人吴某某自愿退赃五万元并预交罚金,可酌情从轻处罚。辩护人的相关辩护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据依照经2006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六)》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十二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吴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19日起至2022年4月18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二、在案赃款依法没收。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项群军
书 记 员 牛玲玲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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