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110刑初1336号 (2)
7.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五角场环岛治安派出所受案登记表、案(事)件接报回执单、工作情况记录,证明案发及被告人张某的到案经过。
上述证据均经庭审质证属实,且与被告人张某的供述相印证,足以认定本案事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张某任意损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对被告人张某依法应予处罚。对于被告人张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危害程度等情况均在量刑中予以考虑。被告人张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张某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对于公诉机关所提量刑建议,被告人张某及其辩护人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社会管理秩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款第三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张某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8月5日起至2022年8月4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长 李晓东
人民陪审员 尹寅虎
人民陪审员 周葆峰
书 记 员 裘泱泱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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