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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8刑初25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陈某。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青检刑诉[2021]27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于2021年3月17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适用速裁程序。本院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本案有不宜适用速裁程序的情形,于2021年3月25日决定适用简易程序重新审理本案,本院依法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金志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青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控:
  2020年12月6日、7日晚,徐某某(另案处理)在上海市青浦区白鹤镇塘湾村G20沪宁高速西侧一蔬菜大棚内开设二八杠赌场,抽头渔利。被告人陈某在该赌场内协助徐某某看管窑花。2020年12月7日,公安机关在上址当场查获涉赌人员50余人,赌资人民币10余万元,赌具筒子麻将牌1副等物。上述赌资及赌具已被公安机关依法保全、收缴。
  另查明,被告人陈某到案后如实供述了上述事实。
  上述事实,有被告人陈某的供述、证人袁某某、叶某某、张某甲、黄某某、王某、荣某、胡某某、江某某、陶某某、朱某某、徐某、孙某某、苏某某、邱某某、吴某某、朱某某、袁某某、俞某某、张某乙的证言及相关辨认笔录,微信聊天记录及截图,公安机关检查笔录、扣押决定书、笔录、清单及照片,证据保全决定书、收缴物品清单,上海洁湛电子数据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公安机关案发及抓获经过,被告人的户籍资料等证据证实,并经庭审查证属实。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某伙同他人以营利为目的开设赌场,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依法应予惩处。在共同犯罪中,被告人陈某起次要作用,系从犯,依法应当从轻处罚。被告人陈某到案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其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陈某的犯罪罪名及认定其系从犯、属如实供述罪行的公诉意见正确,且量刑建议适当,本院予以确认。为维护社会管理秩序及良好的社会风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二十七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陈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2月7日起至2021年6月6日止;罚金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一次性向本院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审 判 员 沈宝琴
书 记 员 肖思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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