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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48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80年5月8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河南省。
  辩护人裴仁超,上海明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公诉机关以沪松检刑诉〔2021〕505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本院依法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1月13日14时57分许,被告人徐某某驾驶车牌号为沪AFXXXX6的小型汽车,途径本区嘉松南路梅家浜路路口北侧约300米处,因违反禁止标线指示,现场执勤民警邵某某示意其停车并在车前进行拦截。徐某某为逃避执法驾车冲撞邵某某,迫使邵某某躲闪离开行车路线,随即驾车加速逃离现场。
  2021年1月14日,被告人徐某某被公安机关抓获,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某某具有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处罚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某某有期徒刑十个月。
  被告人徐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及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五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人徐某某犯妨害公务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个月。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4日起至2021年11月13日止。)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钱 莹
书 记 员 吕秋黎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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