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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7刑初426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自报简某某,男,1997年7月24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广东省佛山市。
  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松检刑诉〔2021〕42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简某某犯盗窃罪,于2021年3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松江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赖姣红、被告人简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12月19日至26日,被告人简某某在本区泗泾镇叶家公路叶家中心村XXX号别墅内,先后4次窃得被害单位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放在别墅大厅电脑主机内的四张显卡及被害人罗某某的相机1部,销赃得款共计人民币7,000元。
  2021年1月12日,被告人简某某明知他人报警仍在现场等待,到案后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
  上述事实,被告人简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被害人罗某某的陈述,证人陈某某、李某某、毛某某的证言,营业执照,手机截图,银行卡交易明细,公安机关出具的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抓获经过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简某某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且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简某某具有自首情节,可依法从轻处罚。被告人简某某当庭自愿认罪,并在家属的帮助下退出了人民币3,000元,可酌情从轻处罚。综上,根据被告人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和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简某某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12日起至2021年10月11日止。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本院缴纳。)
  二、被告人简某某退缴在案的人民币三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罗某某。
  三、追缴被告人简某某的违法所得人民币四千元,发还被害单位上海某某网络科技有限公司及被害人罗某某。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刘 磊
书 记 员 宗 敏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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