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沪03刑初192号 (2)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扣押在案的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等予以没收。
袁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高卫萍
审 判 员 程亭亭
人民陪审员 陆金华
书 记 员 孙 静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