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03刑初26号 (2)
一、被告人范某某犯走私普通货物罪,判处拘役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撤销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人民法院(2019)苏0113刑初76号刑事判决中对被告人范某某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的缓刑部分,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缓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已缴纳四万元)。
(缓刑考验期限,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剩余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一个月内向本院一次缴纳。)
二、扣押在案的走私货物予以没收。
范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芬芳
审 判 员 夏晓虹
人民陪审员 石明清
书 记 员 宋 典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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