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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2刑终312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沈某某,女,1971年4月2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一案,于2020年12月30日作出(2020)沪0106刑初1617号刑事判决,以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判处被告人沈某某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责令退赔违法所得,按比例发还各集资参与人;作案工具予以没收。原审被告人沈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沈某某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沈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沈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2020)沪0106刑初1617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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