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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61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陆某某,男,1971年12月9日生,汉族,户籍地广东省深圳市,住广东省深圳市。
  辩护人王荣芳、张世鹏,上海市海华永泰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金融刑诉〔2020〕7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陆某某犯内幕交易罪,于2020年11月2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于同月24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吴卫军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陆某某及其辩护人王荣芳、张世鹏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经公诉机关申请,本院决定延期审理一次。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广东某新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系深圳交易所上市公司,股票代码XXXXXX。2016年9月13日,XXXX与深圳市XXXX投资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XXXX)达成开展股权合作的意向。同年11月2日,时任XXXX投资决策委员会秘书长的被告人陆某某及相关人员受XXXX董事长陈某安排,具体对接XXXX即将开展的尽职调查。同月7日起,被告人陆某某配合开展相关尽职调查工作,进一步确信上述股权合作事项。2017年1月3日,XXXX发布资产收购重大事项停牌公告。同年2月25日,XXXX发布关于受让暨增资XXXX涉及关联交易的公告,并于同月27日复牌。本次XXXX与XXXX股权合作事项为内幕信息,内幕敏感期为2016年9月13日至2017年2月25日,被告人陆某某系内幕信息知情人员。
  2016年12月20日、21日,被告人陆某某实际控制其母何某某、其妻曹某某名下证券账户,买入XXXX股票9.81万股,买入金额人民币(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91.06万余元。同月26日,被告人陆某某将上述股票全部卖出,从中获利1,949.43元。
  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期间,被告人陆某某积极配合调查,主动供述上述犯罪事实。2020年5月21日,被告人陆某某经电话通知,主动至侦查机关接受调查,对其犯罪事实供认不讳。
  为支持上述指控事实,公诉机关出示了证明上述指控事实的相关证据,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的规定,应当以内幕交易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陆某某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且认罪认罚,可以从宽处理。建议判处被告人陆某某拘役六个月,适用缓刑,并处罚金九千元。据此提请本院依法审判。
  被告人陆某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陆某某的辩护人对起诉指控的犯罪事实、证据及罪名无异议,认为陆某某系初犯、偶犯,主观恶性小,买入股票后不久即卖出,买入卖出行为均发生在内幕信息公开之前,未造成不良影响且获利少,在证监会尚未掌握违法事实前即主动报告涉案情况,具有自首情节,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积极缴款,具有深刻的悔罪表现,庭前还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表现一贯良好,对外捐款助医助学,鉴于陆某某犯罪行为轻微,恳请法庭对其免予刑事处罚。
  经本院审理查明的事实与公诉机关起诉指控的事实相同。另查明,2019年9月5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对陆某某内幕交易违法行为作出没收违法所得2,077.74元,并处15万元罚款的行政处罚。被告人陆某某于同月30日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缴纳了152,077.74元。
  上述事实,有经庭审质证、确认的侦查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到案经过》、调取的XXXX《营业执照》《企业机读档案登记资料》和重大事项公告、XXXX《营业执照》《陆某某离职证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调查报告》、证券账号交易明细、户籍信息,上海复兴明方会计师事务所出具的《会计鉴定意见书》,证人刘某1、刘2、陈某、何某某、曹某某的证言等证据证实,被告人陆某某亦供认不讳,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陆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对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交易该证券,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内幕交易罪,应予依法惩处。公诉机关的指控成立。被告人陆某某犯罪后能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系自首,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陆某某自愿认罪认罚并已缴纳了罚款,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提出的量刑建议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陆某某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此次证券交易成交额达91万余元,已远超出与司法解释规定的50万元的入罪标准,不属于情节较轻,故辩护人提出对陆某某免予刑事处罚的辩护意见,本院不予采纳。辩护人的其他合理意见,本院予以采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第二百零一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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