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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沪03刑初161号 (2)
  一、被告人陆某某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拘役六个月,缓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九千元(已折抵)。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已没收)。
  陆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周宜俊
审 判 员 高卫萍
人民陪审员 顾月琴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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