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0)沪03刑初158号 (2)
  一、被告人刘某3犯内幕交易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二个月,缓刑一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五万元。
  (罚金已折抵、缴纳完毕。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违法所得予以追缴没收(已没收)。
  刘某3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璩富荣
审 判 员 周宜俊
人民陪审员 王一伟
书 记 员 邵 清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总共2页  [1] 2 
上一页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