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2刑终284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绰号:赤朗朗),男,1975年7月11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二○二一年一月十一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1894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袁某某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本案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根据证人赵某某、李某、唐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办案说明、调取证据通知书、调取证据清单、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相关照片、户籍资料、行政处罚决定书,被告人袁某某的供述等证据认定,2019年8月起,被告人袁某某为牟取非法利益,与上家葛旭吟(另案处理)约定抽取码量总额的千分之十二作为“返水”,从其处获取“皇冠”赌球平台账号,随后非法下载境外赌博网站“皇冠”手机版客户端,采用微信招揽赌客、接受投注的方式,开设网络赌球赌场,招揽赌客赵某某、李某、唐某(均已行政处罚)等人参与赌博,从中牟利。在本案审理过程中,被告人袁某某退出了违法所得。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袁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应依法予以惩处。被告人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且退出了违法所得,依法可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零三条第二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对被告人袁某某犯开设赌场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扣押在案的违法所得,依法没收。
  袁某某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判决相同。
  本院认为,上诉人袁某某为赌博网站担任代理并接受投注,其行为已构成开设赌场罪。袁某某具有坦白情节,自愿认罪认罚,退出了违法所得,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袁某某犯罪的事实、性质、情节及对于社会的危害程度等,所作出的判决并无不当,且审判程序合法。袁某某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沈 言
审 判 员 张莺姿
审 判 员 王 峥
书 记 员 蒋丽君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