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全文
(2021)沪02刑终260号
  原公诉机关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毛某某,男,1959年4月18日出生,户籍地上海市普陀区,暂住地上海市长宁区。
  原审被告人史某某,女,1970年8月25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暂住地上海市普陀区。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审理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毛某某、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一案,于2020年12月7日作出(2020)沪0113刑初1939号刑事判决,以开设赌场罪分别判处被告人毛某某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判处被告人史某某拘役四个月,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扣押在案的赃证物品依法没收。原审被告人毛某某不服,提出上诉。在审理过程中,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原判认定上诉人毛某某、原审被告人史某某犯开设赌场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量刑均无不当,且诉讼程序合法。现上诉人毛某某申请撤回上诉,本院予以准许。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二款、第三百八十六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上诉人毛某某撤回上诉。
  上海市宝山区人民法院(2020)沪0113刑初1939号刑事判决书自本裁定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彭卫东
审 判 员 王 峥
审 判 员 张莺姿
书 记 员 刘 伟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二日


===================================================
声明:本裁判文书由《法律图书馆》网站
(http://www.law-lib.com)免费提供。
仅供学术研究参考使用,
请与正式出版物或发文原件核对后使用。
===================================================

法律图书馆>>裁判文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