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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沪0115刑初4239号
  被告人钱某,男,1970年10月6日生,汉族。
  被告人林某某,男,1973年12月23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长宁区。
  被告人李1,男,1970年10月25日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人李2,男,1982年7月20日生,汉族,户籍在西安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谭某,男,1991年2月21日生,土家族,户籍在湖北省利川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王某1,男,1991年7月13日生,汉族,户籍在安徽省宿州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章某,男,1989年5月19日生,汉族,户籍在江西省新余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黄某某,男,1987年4月25日生,汉族,户籍在浙江省绍兴市,暂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人王某2,男,1954年9月20日生,汉族,住上海市虹口区。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浦检金融刑诉〔2019〕272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钱某、林某某、李1、李2、谭某、王某1、章某、黄某某、王某2犯集资诈骗罪,于2019年10月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
  经查,因防控疫情需要,被告人、公诉人无法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于2020年1月25日中止审理,现被告人、公诉人可到庭参加案件诉讼,本案可以继续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恢复审理。


审 判 长 李俊英
审 判 员 张 奕
人民陪审员 任莉莉
书 记 员 徐 轶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三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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