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88号
公诉机关暨附带民事公益诉讼起诉人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
被告人徐某某,男,1963年11月12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被告人高某某,男,1976年1月27日出生,汉族,户籍所在地上海市崇明区。
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以沪铁检刑诉〔2021〕11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并建议本院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同日以沪铁检刑附民公诉〔2021〕11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刑事附带民事公益诉讼。经查,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于2021年2月5日公告了案件相关情况,公告期内未有法律规定的机关和有关组织提起民事公益诉讼。本院于次日受理立案并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同年4月27日公开开庭合并审理了本案。上海铁路运输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赵增田、邵维伦、董邵静出庭履行职务,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公诉机关指控,2020年6月25日至7月26日,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在明知长江流域系禁渔期的情况下,仍由高某某驾驶摩托艇,共同至长江上海段横沙岛南侧水域(31°15.912N,121°59.181E附近)放置定制串联倒须笼壶(俗称“地笼网”)、并列竖杆张网进行捕捞作业。至2020年7月26日被查获,两人共收网十一次,前十次共捕获渔货物470余斤,出售给高知磊(另案处理)获利人民币(以下币种相同)5,738元。2020年7月26日15时许两人驾驶摩托艇到上述水域收网,19时许在横沙航道局码头将渔货物运上岸时被民警当场抓获,并当场查获非法捕捞的江蟹28.8斤、鲻鱼28.3斤、鳗鱼5.6斤、江虾11.1斤,后由公安机关作无害化处理。
经认定,涉案渔具为定置串联倒须笼壶,最小网目尺寸为15mm和并列竖杆张网,最小网目尺寸为45mm,均属于长江干流禁止使用的渔具。
公诉机关提交了公安机关出具的《受案登记表》"抓获经过"《扣押决定书》《扣押笔录》《扣押清单》"称重记录"“刑事摄影件”《销毁清单》《辨认笔录》、另案处理的高知磊证言,上海市崇明区计量质量检测所出具的《检定证书》,上海市农业农村委员会“关于高某某等人所用渔具的情况说明”《关于上海市实施长江重点水域禁捕的通告》“情况说明”,农业部《关于长江干流实施捕捞准用渔具和过渡渔具最小网目尺寸制度的通告(试行)》《长江渔业资源管理规定》,中国水产科学研究院东海水产研究所出具的《渔具评估报告》等证据证实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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