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沪7101刑初88号 (2)
二、被告人高某某犯非法捕捞水产品罪,判处拘役五个月,缓刑五个月;
(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予以没收;
四、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赔偿因非法捕捞水产品所造成的国家渔业资源直接经济损失共计人民币5,738元;
五、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承担天然渔业资源恢复费用人民币17,214元;
六、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连带承担司法鉴定费用人民币4,000元;
七、被告人徐某某、高某某就非法捕捞行为向社会公众公开赔礼道歉(已当庭进行道歉)。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徐某某、高某某回到社区后应当遵守法律、法规,服从监督管理,接受教育,完成公益劳动,做一名有益社会的公民。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上海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员 王战资
书 记 员 杨 阳
二〇二一年四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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