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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3刑初35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
  被告人王2,男,1981年5月3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安徽省六安市。
  辩护人杨国政,上海尚域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以沪检三分刑诉〔2021〕3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王2犯假冒注册商标罪,于2021年3月5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月12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于同年4月26日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指派检察员潘某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王2及其辩护人杨国政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上海市人民检察院第三分院起诉指控:经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核准,第XXXXXXX号“太太乐”系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于“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1年1月14日至2021年1月13日;第XXXXXXX号“家乐”系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注册于“调味品、鸡精(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12年6月21日至2022年6月20日;第XXXXXXX号“美极”系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注册于“食用调味品”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自2005年2月14日至2025年2月13日;第XXXXXXX号“百花”系北京百花蜂业科技发展股份公司注册于“蜂蜜”等商品上的商标,注册有效期自1998年6月28日至2028年6月27日。
  雀巢产品有限公司授权广州市智成迅达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代表其在中国进行打击假冒和侵权的所有行动;诺尔纳赫米特有限公司授权联合利华(中国)投资有限公司,负责处理其在中国的品牌保护工作。
  2018年8月至2020年8月,被告人王2未经“太太乐”注册商标权利人许可,购买杂牌调味品原料和假冒“太太乐”注册商标的包装材料,伙同尤某某(另案处理)在其租赁的北京市朝阳区双树路XXX号、XXX号内灌装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后销售给陈某某(另案处理)。期间,王2还向陈某某销售从他处购入的假冒“家乐”鸡精、“家乐”鸡汁调味料、“美极”鲜味汁、“百花”蜂蜜等商品,并将部分待售假冒商品存放于北京市通州区嘉州阳光苑C区13号地下仓库。
  2020年8月20日,公安机关在被告人王2住处将其抓获,并从上述租赁地及地下仓库查获大量假冒“太太乐”“家乐”“百花”等注册商标的商品及假冒“太太乐”鸡精包装袋等物品。经审计,王2销售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金额达人民币13.9万余元(以下币种均为人民币),扣押的假冒“太太乐”鸡精、“太太乐”鲜味宝调味料价值2,000余元,已销售的假冒“家乐”鸡精、“家乐”鸡汁调味料、“美极”鲜味汁、“百花”蜂蜜等商品金额达1.9万余元。经商标权利人鉴别,上述带有“太太乐”“家乐”“美极”“百花”商标的商品均系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被告人王2到案后如实供述上述事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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