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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沪0110刑初339号
  公诉机关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俞某,男,1987年1月26日出生,汉族,户籍在上海市虹口区,住上海市杨浦区。
  辩护人王环宇,上海木诚木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以沪杨检刑诉〔2021〕32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俞某犯妨害公务罪,于2021年4月14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宁凤麟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王环宇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21年1月16日2时许,被告人俞某在本市杨浦区包头路、民星路路口处醉酒倒在路边,上海市公安局杨浦分局民警经某某、潘某某接指令至上址处警。同日3时许,因被告人俞某处于醉酒状态,无法回答民警的询问且拒绝救治,增援民警到场配合经某某、潘某某将俞某带回派出所醒酒,但俞某拒不配合,辱骂经某某并拳击经某某面部,致经受伤。后被告人俞某被民警控制并带至派出所。经鉴定,经某某面部挫伤,构成轻微伤。
  案发后,被告人俞某在亲属帮助下赔偿经某某并取得谅解。
  上述事实,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均无异议,且有被害民警经某某的陈述,证人潘某某的证言,人民警察证复印件,执法记录仪视频及截图,验伤通知书,上海润家生物医药科技有限公司司法鉴定所司法鉴定意见书,谅解书,公安机关出具的工作情况记录,被告人俞某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公诉机关根据上述证据指控被告人俞某的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被告人俞某能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并自愿认罪认罚,可以从轻处罚。建议判处被告人俞某拘役五个月,可以适用缓刑。
  被告人俞某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在律师见证下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被告人俞某暴力袭击正在依法执行职务的人民警察,其行为已构成妨害公务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对被告人俞某依法应予处罚,并从重处罚。被告人俞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赔偿受伤民警并取得谅解,依法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俞某自愿认罪认罚,依法可以从宽处理。公诉机关量刑建议并无明显不当,被告人俞某及辩护人对此均无异议,本院予以采纳。为严肃国法,维护国家机关的公务活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经2015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修正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七十七条第一、五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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